1 第十六条第1款所提及的公司或法人,根据该条申请登记时,可以要求登记官在原则上同意但依申请人的自由选择将登记推迟到一个稍后的日期,只要这一日期在原则同意后的36个月内。
2 登记官应当如同该公司或法人没有要求推迟登记一样依据第十六条第2款所设定的程序行事,只是在其认为申请答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他的申请已被原则同意,而不是立刻给予登记。
3 公司或者法人在接到登记官通知其申请已被原则同意,并且在登记官原则同意之后36个月内正式递交使登记生效的请求书之前,它不是、也不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条规定在库克群岛存续的公司。
4 按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登记官应当在接到第3款所述之请求书之后,将该公司或法人登记为在库克群岛存续之公司。
5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推迟登记的公司或法人,在接到登记官根据第2款发出的原则同意登记之通知后,应当如同根据库克群岛国际法申请设立公司时支付一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