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司可以以任何合法的经营目的或者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目的申请设立,但从事银行业、保险业或者作为受托公司从事经营的,或者从事与之类似的营业除外。
2 除非在其章程或者组织大纲中自己做出限制,否则国际公司可从事个人可以合法从事的所有营业,但以下营业除外:
a 银行业,除非其根据1981年离岸银行法的规定获得了特别许可;
b 保险业,除非其根据1981-82年离岸保险法的规定获得了特别许可;或者
c 从事信托公司的营业(除非其根据1981-82年信托公司法获许从事该营业)。
3 鉴于第七条的立法目的,国际公司在独立或者与其他受托人共同从事的受托业务不超过三项时,不被看作是从事信托营业的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