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立资产公司就某一特定的独立资产对他人产生债务或产生其他法定债务的:
a 该项债务仅及于以下资产,并且该债权人就其债权公对以下资产具有追索权:
i 首先是归于该独立资产的资产;
ii 其次,该独立资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足部分由独立资产公司的总资产偿付,但应限在定保证该独立资产公司的总资产超过岛内治理机构合法要求的最低资本额的范围内;
b 此项债务以及债权人的追索权不得及于其他独立资产。
2 如果独立资产公司对他人的债务:
a 非因某一或若干个特定的独立资产产生的;或
b 法定债务非因某一或若干个特定的独立资产产生的,此项债务和债权人的追索权仅及于该公司的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