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只从事一种需要公司持有根据《保险法》(2001年修订版)签发的限制性或非限制性“B类”保险人执照经营的业务的豁免公司可以随时向公司登记官申请登记为独立资产豁免公司。
2 在进行上述申请的同时,可以根据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以下申请:
a 将一个拟设立的公司注册为豁免公司;
b 将一个普通的非居民公司注册为豁免公司;
c 以存续方式将一个公司注册为豁免公司;
d 将公司注册为有限续存的豁免公司;
3 进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时,除需要缴纳的其他费用外,应当缴纳五百元的费用。
4 独立资产公司除应当按照开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缴纳年费外,还应当缴纳两千元的附加年费,另外每一个独立资产还要缴纳一千元的附加年费,前述两种附加费用的缴纳都需要按照开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