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一个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
a 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公司应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
b 重新注册的申请,连同必要的文件被递交给公司登记官。
2 该特别决议应当:
a 对公司组织大纲作必要的变更以使其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符合开曼公司法有关豁免公司组织大纲的要求;
b 在必要的情形下,变更公司章程。
3 重新注册申请应当由公司的至少一名董事签署,并附有以下文件:
a 经特别决议变更后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的一份副本;和
b 由公司的一名董事做出的公司将主要在岛外开展营业的声明。
4 为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目的做出的特别决议可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豁免公司可以注册的任何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