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一经按照开曼公司法规定注销注册,公司登记官应当签发一个证书,登记官并在书上签字、加盖印章,证明注册申请人已经注销豁免公司的注册并标明注销注册的具体日期。
2 公司登记官应当在公司登记簿中载明该申请人注销注册的日期。
3 自注销注册之日起,申请人不再是开曼公司法之下的公司但应当继续是相关法域法律下的公司: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并不具以下法律效力:
a 创立一个新的法律实体;
b 损及或影响申请人组建时的身份或存续;
c 影响申请人的财产;
d 影响任何已做出的约定、已通过的决议或其他任何依据申请人的组织大纲和章程或群岛法律授权做出的与申请人有关的行为或事项的效力;
e 影响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权力、职权、职能和责任或义务,但开曼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f 为在注册前已进行或开始的,由申请人发起的或针对申请人的,诉讼和任何法律程序制造法律障碍;尽管注册注册,前述司法程序在注销注册后仍应继续进行或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