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国公司不再在岛内进行营业或不再拥有营业地点,该公司应当将这一事实通知公司登记官,从通知作出之日起,该外国公司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任何文件的义务应当终止;
如果公司登记官因任何其他原因认为该外国公司已经停止在岛内营业或不再拥有营业地点,公司登记官可以合法地终结该外国公司的档案,该公司的档案一经终结,该公司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任何文件的义务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