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需要送达给外国公司的传票或通知,经发送给任何外国公司按照开曼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c款或第二百零七条c款的规定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姓名和住址的接收送达人,并被留置在或邮寄到该递交地址,即为完全送达。
但下列情形下除外:
1外国公司未能向公司登记官递交授权代表该外国公司接收送达的传票或通知的居住于岛内的人的姓名和住址的;
2在任何时候,所有姓名或地址被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授权接收送达人死亡或不再在岛内居住,或拒绝代表公司接收送达,或由于任何原因不能送达的;
一份文件可以通过留置或邮寄到外国公司在岛内设立的任何营业地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