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外国公司都应当:
1 在每一份邀请认购在岛内的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该外国公司设立地所在国家;
2 在岛内每一个营业地点以显著的方式展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和该外国公司设立地所在国这家;
3 以清晰易读的字符在单据的抬头处、信纸、通知、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上标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和该外国公司设立地所在国家;
4 如果该外国公司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应当在岛内使用的每一份前述招募说明书和单据的抬头处、信纸、通知、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上告知这一事实,并且应当在公司岛内的每一个营业地店标示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