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外国公司对以下事项做出变更:
1 许可证、法律地位或组织大纲和章程或任何前述文件;
2 董事或董事名单中载有的具体事项;
3 授权代表其接收文书送达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该外国公司应当在变更的具体事项从外国公司设立地经正常邮寄或以合理谨慎发送到群岛应收到的日期起二十一天内,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载有变更的具体事项的回执以供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