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以下情形下,一个公司不再是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
a 公司登记官按照开曼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签发证书,取消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b 公司登记官按照开曼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成立证书,根据该证书记载,公司变更了名称,公司名称的最后不再包括“有限存续公司”或“LDC”字样;
c 公司按照开曼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通过一个特别决议变更了其组织大纲,在组织大纲中规定公司存续期限超过或可能超过三十年,并且在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b项或c项情形下,公司应当支付四百元的取消注册登记费。
2 公司不再是有限续存豁免公司的:
a 如果根据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b项或c项规定公司已经不再是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公司登记官应当向公司签发经过变更的成立证书以满足情形的需要;
b 根据开曼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签发的证书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3 为第二百零一条c项目的通过的特别决议在公司登记官根据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a项规定签发成立证书之前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