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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存续豁免公司如何清算?

1 在下列情形下,有限续存豁免公司开始自愿清算并解散:
a 已设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届满;

b 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公司自愿清算;

c 如果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中没有任何相反规定,自下列情形下发生已届至九十天:
i 公司股东死亡、精神失常、破产、解散、撤资、退休或辞职;
ii 赎回、回购或注销一个股东在公司中的所有股份;或
iii 按照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规定,因任何事件的发生而终止了一个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公司仍然有至少两名股东且股东一致通过书面的特别决议决定公司继续存在,同意在该九十天期限内修改公司章程除外;

d 如果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规定下列截止期:
i 任何期限届满;或
ii 任何事件发生,公司应当按照该截止期规定在该期限届满或事件发生时清算并解散。

2 如果公司清算和解散程序已经按照第二百条第一款a、c、或d的规定开始,在程序开始前通过股东决议任命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股东决议任命的人,则由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应在程序一开始无需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即成为清算人,如果没有人按照前述规定成为清算人,公司董事在程序开始时无需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即成为清算人,如果仍然没有清算人,则适用开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3 如果某人已经按照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需进一步措施已成为清算人,则不得对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适用开曼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条b款和c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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