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豁免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公司登记官申请注册为一个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
2 开曼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下的申请也可以同以下申请同时递交:
a 拟注册为豁免公司的申请;
b 将一个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申请;或
c 将一个续展公司注册为豁免公司的申请。
3 除任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外,递交本条每一款规定的申请时应当同时缴纳两百元的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