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一个豁免公司应当在注册后的每一年的一月份向群岛支付下述费用:
a 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超过42000元的,年费为470元;
b 注册资本超过42000元但不超过820000元的,年费为660元;
c 注册资本起过820000元但不超过1640000元的,年费为1384元;和
d 注册资本超过1640000元的,年费为1968元;
2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提及的年费应当连同第一百八十七条中要求的回执一同递交。
3 豁免公司未能按照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年度回执,或未缴付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应当处以以下金额的罚款:
a 如果公司在四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回执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年费金额的33.33%;
b 如果公司在七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回执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年费金额的66.67%;
c 如果公司在十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年费金额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