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豁免公司注册后的每一年的一月,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官出一份回执,以声明的形式表示:
1 自从前一份回执做出之日或公司注册之日起,该时间视情形而定,没有对组织大纲作任何修改,按照开曼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对公司名称所作的修书或按照开曼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已经报告的修改除外;
2 自从最后一份回执发出之日或自从豁免公司注册之日,该时间视情形而定,该豁免公司的运营主要是在群岛以外进行的;和
3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已得到并正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