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公司或任何股东或债权人认为自己因公司被按照
开曼公司法规定除名出公司登记册而受到侵害,经该公司、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在公司被除名后两年或总督同意的不超过十年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该公司在被除名时正在进行营业或处于运作过程中或存在其他情形,出于公证该公司应当重新登记到公司登记册中,法院可以命令在该公司支付与新设立或
注册公司费用相等的恢复登记费后按照法院认为公正的条件重新登记该公司名称,一经重新登记,即视为该公司如同没有被除名过一样继续存在;并且法院可以在该命令或随后的命令中出于公正指令或规定将该公司和所有其他人的名称恢复原状,如同公司的名称没有被除名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