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的公司法例受《国际商业公司法》所规管,该法以英属处女岛《国际商业公司法》为依据,首于一九九零年被引入,其后先后在二零零零年和二零零一年九月被修订。《国际商业公司法》现规定公司须把董事和高级职员名册存放在公司注册处,并供公司众查阅。法定股本少于万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费已增加至三百五十美元,而法定股本超过五万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费增至一千美元。以上修订加上当地政府严格执行尽职审查的规定,削弱了巴哈马公司的竟争力。
此外,《巴哈马国际商业公司法》容许有关人士成立作特别用途的商业工具(SPV),例如有期限公司。现时巴哈马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税务协议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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