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2.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至少一位),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自然人可为任何籍人土,但必须年满18周岁(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3.法定秘书(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4.商业注册地址(必须是香港地址),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