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已经按照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清算且即将解散,公司和公司清算人的账簿、账目和文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a 公司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以法院指定的方式处理;b 公司自愿清算的,以公司决议指定的方式处理。
2.自公司解散之日起经过五年,即不得以公司、清算人或任何曾经掌管过账簿、账目和文件的人不能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全部或部分账簿、账目和文件为由要求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