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已经做出公司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命令,法院可以,在该命令或随后发布的任何命令中,另外任命一个或多个清算人;并且通过这种方式任命的清算人与公司任命的清算人具有同等职权和职责。
2.法院可以随时撤换任何通过这种方式任命的清算人和填补由于撤换、死亡或辞职而临时出现的清算人职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