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应当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已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和会议召开日期的说明,在说明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应当视公司已经解散,清算人没有向公司登记官递交说明的,在失职的持续期间内,应当处于每天十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