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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自愿清算的后果?

公司的自愿清算发生以下后果:

1 按照本条2款的规定,公司的财产应当同等比例地用于偿还债务,除公司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财产还应当按照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利益的份额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2 本条1款提及的对公司财产的征收和运用并不损害有优先权和受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并在考虑并赋予该权利后不影响公司和任何债权人之间就对该债权人的偿付应次于或迟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的协议,或公司和任何人之间的支付抵消或扣减权利,该抵消或扣减可依据协议或法律进行,并附属于公司和该任何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对该抵消或扣减进行限制或废止的协议;

3 为终止公司事务和分配财产应当任命清算人;

4 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决议任命其认为适当的一人或多人为清算人并应当确定付给清算人的报酬;

5 如果只任命了一个清算人,本条提及多个清算人的所有规定对其都适用;

6 一经任命清算人,董事的所有职权都应当停止,但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决议或清算人决议同意董事职权的延续;

7 如果任命了多个清算人,则清算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可依据其任命时确定的职权行使各项职权,如果没有确定的,应当由不少于两个以上的清算人共同行使;

8 清算人可以不经法院同意行使开曼公司法赋予官方清算人的任何职权;

9 清算人可以行使此前规定法院享有的置备公司资产的充足性之前的任何时间,催缴股款并命令目前列入出资人名册的全部或任何出资人在他们的责任范围内支付该清算人认为必要的金额以满足公司的债务和责任,以及公司清算的成本、开支、和费用,并且为调整出资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清算人在催缴股款时可以考虑某些出资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偿付他们的出资份额的可能性;

10 清算人应当清偿公司债务并且应当调整出资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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