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自愿清算和解散视为从下列时刻开始:
a 开曼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a)款或(b)款规定的授权公司清算的特别决议通过之时;或
b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有公司存续期限或公司解散事由的:
i 从公司存续期限届满之时;或
ii 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时,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时该公司应当清算并解散。
2.如果公司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开始清算和解散,在公司清算和解散开始前通过的股东决议任命的人,如果没有决议任命的人,则公司章程任命的人为清算人,后者一经开始公司清算和解散程序无需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即成为清算人,如果没有前述人员的话,公司董事一经开始公司清算和解散程序无需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即成为清算人,如无上述人员,则适用开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3.如果已经有人按照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需采取进一步行为即成为清算人,则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c)款和(d)款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