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以,在公司清算令做出后的任何时候,对目前列入出资人名册的出资人发布命令,指令其以命令规定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任何金钱或从其代表的人的不动产中对公司进行支付,但因法院按照本章规定做出或将做出的催缴股款的命令而进行的金钱或不动产支付除外。
2.如果公司是无限责任的,法院在做出命令时,可以允许出资人将其出资义务同公司进行独立交易或合同时发生的对出资人的应付款或应交付的债务相互抵消,但其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领取的任何股利和利润除外。
3.当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得到全额付时,可以允许出资人将公司对其负有的应付款项,不管列入何种账户,抵消任何催缴股款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