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第二款,公司清算令一经做出,法院应当置备一份出资人名册且可以在按照本法需要对股东登记册进行修订的情形下修订股东登记册,法院应当征收公司的资产并运用这些资产偿付公司债务。
2.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征收和运用公司资产的规定并不损害有优先权和受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并在考虑并赋予该权利后不影响公司和任何债权人之间就对该债权人的偿付应次于或迟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的协议,或公司和任何人之间的支付抵消或扣减权利,该抵消或扣减可依据协议或法律进行,并附属于公司和该任何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对该抵消或扣减进行限制或废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