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官方清算人都可以辞职或者被法院以适当的理由免除职务;由法院任命的官方清算人职位的空缺应由法院予以填补。
2.应当按比例或其他方式对官方清算人支付工资或报酬,金额由法院指定;如果任命了多个官方清算人的,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事比例在他们之间分配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