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
1.依据法律或衡平原则,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对公司拥有一百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以在公司注册办公室留置债权人签名的请求书的方式向公司正式送达了还款请求书,要求公司偿付到期债务,但公司在还款请求书送达三个星期后仍怠于偿付债务,或未提供债权人满意的的保证或和解。
2.在任何债权人对公司发起的法律程序中,法院依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做出的有利于任何债权人的判决、裁定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满意的执行;
3.已向法院证明公司无力偿付其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