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开曼公司法赋予了任何公司、公司董事或公司的高级职员一项职责但没有对违反此项职责做特别的处罚或罚款规定的,任何公司、公司董事或公司的高级职员违反此项职责视为违法,每违反一次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2.所有罚款应当一次缴清并应当冲抵群岛的总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