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个公司都应当置备所有股东通过的决议和股东召开的会议的记录,而不论其是否为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或召开的会议;以及所有董事或经理通过的决议和召开的会议的记录(如果有董事或经理的),而不论其是否为会议形式;记录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适当的加以保存。
2.任何欲提交会议主席或下届会议的主席签字的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的记录,应当被接受为会议进行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会议记录记载的任何公司股东大全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都应当被认为已经适时地召开;会议通过的所有决议和已进行的程序都应当被认为已经适时地通过和进行;即使事后发现董事、经理或清算人的任命或他们的任职资格有任何缺陷,会议做出的所有董事、经理或清算人的任命也都被认为是有效的,被任命的董事、经理或清算人做出的所有行为都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