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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特别决议的定义?

1.下列情形下通过的决议为特别决议:
a得到股东大会不少于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东通过(或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的高于三分之二的数量股东),投票可以由股东亲自进行,如果允许代理的,也可以由股东的代理人进行,且该股东大会已正式发送会议通知,明确其拟通过特别决议的意图;或
b如果公司章程允计,该决议由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书面方式一致通过,该书面方式可为股东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并且此种方式通过的特别决议的生效日期为该文件或多份文件中最后一份文件得到执行的日期。

2.在本条提及的任何会议上,如果没有关于支持或反对决议的股东的具体数量和比例,会议主席做出的决议已经得到通过的声明是该决议得到通过的最终证据,而不必提供对该决议进行表决时具体支持率的记录的反对率的记录,除非有至少一名股东要求出示该投票记录。

3.为本条目的,只要会议以公司规章规定的方式发送通知和如召开,则该会议通知应视为正式发送,会议应视为正式召开。

4.如需出示投票记录,在计算本条中规定的多数票时,根据公司规章有表决权的每一位股东的投票都应当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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