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司不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喷刷或粘贴其名称并予以维持的,应当处以十元罚款,这种行为每持续一天,加罚十元,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这种失职行为的,给予同等处罚;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高级职员,或公司的代表,使用或授权使用任何没有规定方式加刻公司名称的公司印章,或在签发或授权签发任何公司通知、广告或其他公开出版物时,或在签发或授权以公司名义签发任何汇票、本票、背书、支票及支付令状和货物订购凭证时,或在签发或授权签发任何包裹单、发票、收据或
信用证时,没有将公司的名称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标示到上述文件上的,应当处以一百元罚款,并由其对此类未表示公司名称的汇票、本票、支票及支付令状和货物订购凭证的持有人承担个人责任,支付票据金额,但该金额由公司完全支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