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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的处罚?

除豁免公司外,任何公司未能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向公司登记官递交股东名单或摘要,或未缴付费用的,应当处以罚款,罚金计算如下:
a如果公司在四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年度费用的金额;
b如果公司在七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年度费用的66.67%;
c如果公司在十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年度费用的100%,且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此类违法作法的,应给予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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