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公司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保存股东名册,该名册可为单张或多张,可装订成册也可以不必装订,其中应载有以下内容:
a公司股东的姓名和住址,另外,如果公司将其资本分割为股份的,名册还应包括每一位股东持有股份的说明,每一位股东持有股份的号码(只要该股份有编号)和每一位股东持有股份的已经缴付或同意被视为已缴付的股份数额;
b每一位股东载入股东名册的日期;和
c任何人停止作为股东的日期。
如果是发行了不记名股份的豁免公司,股东名册仅载入公司发行不记名股份的日期,每一股份的号码(只要该股份有编号),不记名股份托管人的名称和向不记名股份持有人签发股份证书的事实。
2.任何公司违反本规定,应当处以每天十元的罚款,直到本条规定得到遵守为止;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违反本条规定的作法的,给予同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