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公司注册办公室的位置由岛内的一个地方变更到另外一个地方。自变更公司注册办公室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公司应当向登记官递交一份经认证的该董事会授权决议副本。
2.在上述通知做出之前,公司将不被认为依照开曼公司法拥有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