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是按照股东责任限定于公司清算时其应当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的方式组建的(即开曼公司法所称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大纲还应当载明如果公司在股东保有股东身份的期限内或其后一年之内清算,每一位股东都承担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并且对其不再是股东之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以及清算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开支承担偿付义务。为调整出资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可以将股东承担上述义务的金额限定到一个具体的数量以内。
2.公司资本划分为一种以上种类股份的,组织大纲中可以声明持有某种类别股份的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责任不受限制。
3.担保有限公司可以拥有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