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组织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拟成立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非豁免公司或非按照不限定股东责任方式组建的公司,后者在开曼公司法中称为无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还需在公司名称后加上“有限”(“Limited”或简写的“Lid”)字样;
b.拟成立公司登记办公地在群岛的位置。
2.认购股票者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一股。
3.组织大纲签署人应当在其名字的对应处注明其认购的股份数量。
4.组织大纲可以规定拟成立公司的设立宗旨,也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于实现此目的有关的业务。如果组织大纲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宗旨,或虽有规定公司设立宗旨但未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限于实现公司设立宗旨有关的业务,则公司享有从事不为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业务的权力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