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加盖或不盖印章的书面文据的形式,委托一个代理人为了公司利益而处理全部或指定的公司事务,并且为了公司利益去履行合同、协议、契据或其他文据。
2.为公司之利益,由根据第1款委托的代理人履行的合同、协议、契据和其他文据,不论是否加盖有代理人的印章对公司均有约束力,其与盖上印章的文据一样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