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一个人以依据本公司法成立的该公司的名义或为了该公司的利益而订立了书面合同,则其受该合同的约束,并且有权享有因合同而产生的权益,除非
a.该合同另有规定;或者
b.该公司基于第2款的情形而继受了合同。
2.在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成立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表明其愿意受在其成立之前,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而订立的书面合同。
3.当公司依据第2款而采纳了合同时,
a.公司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并有权享有因合同而产生的权益,就如在合同订立时,公司即已成立,并且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
b.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之利益而订立合同的人不再受合同约束,也不再享有合同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