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另有规定,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在他们认为必要时,选择合意的方式和地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或群岛外召集股东会议。
2.除非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另有规定,持有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50%以上的股东一旦提出书面的要求,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议。
3.除非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另有规定,如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股东出度了股东会议:
a.其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了会议;和
b.参加会议的所有股东可以互相听取到发言。
4.股东可以要求代理人出度股东会议,代理人可以代理股东发言和投票。
5.以下规定适用于股份的联合持有:
a.如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持有股份,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且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发表意见;
b.如只有一个共有人亲自或派代理人出度了会议,他们可以代表其他持有人投票;以及
c.如两人或多个持有人亲自或派代理人出席会议,他们必须作为一整体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