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可以为下列有关人员购买并保有保险:该人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清算人,或者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曾担任另一公司、合伙、联营企业、拖拉斯或其他企业的董事、离级职员或清算人职务,从而使其免予承担在上述实体任职而所招致或被主张的责任,而无论公司现在或将来是否有权根据第五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