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另有规定,依据法成立的公司的董事可以在他们认为必要时,选择合意的方式和地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或群岛外开会。
2.如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董事出席了董事会议:
a.其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了会议;和
b.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可以互相听取到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