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享有从事对公司经营、业绩增进或公司目的实现有促进作用所必需活动的一切权限,包括:
1.发行记名股份或不记名股份或同时发行该两种股份;
2.发行以下类型的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权的股份、每股多于或不足一份表决权的股份、只在某一特定事务或事件发生时才有表决权的股份、只在符合特定要求的人持有时才有表决权的股份;
3.发行普通股、优先股、限制股或者可回赎的股份;
4.发行针对特定资产享有权益的股份;
5.发行股份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类似的有价证券以取得其他公司的证券;
6.购买、回赎或者取得并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7.在期权持有者行权或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发行可转换或置换为公司其他证券或其时已为公司拥有或将为公司拥有的财产的证券;
8.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作担保,以及用公司的资产以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形式为公司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
9.为了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以及董事认为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的利益,保护公司的资产;以及
10.发行单一或多个币种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