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及离岸法域当局广受批评。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金融当局监管不力;
2.允许匿名账目与假名,缺乏应有的透明度;
3.缺乏对实际受益人相关信息记录的保持;
4.缺乏对可凝或异常交易的强制性报告机制;
5.缺乏足够的监识、记录和置备有关实体信息的措施;
6.存在禁止与他国进行信息交换的不当法令并对他国的相关请求明显欠缺积极的回应;
7.不具备监测和抑制洗钱活动的建制;
8.税收的过度优惠。显然,该批评无不刺中离岸公司的要害部位,可谓是针针见血。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尚没有一部对离岸公司进行共同管制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