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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法对离岸公司名称有什么限制?

离岸公司法对离岸公司名称有相应限制:

以维尔京公司法为例,该法第十一条就规定,首先,离岸公司名称中要有“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或其缩写,但设立人可以任选其一;其次,公司名称不能与在先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性;再次,公司名称中不得有“保证”、“银行”、“保险”、“市政”、“王室”、“信托公司”、“受托人公司”等字样或近似意思字样;最后,公司不能有伤风化、具有侮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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