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维尔京公司法设立条件是:
1.最低股本金5万美元;
2.公司目的不被当地已生效的法律所禁止;
3.对公司名称有相应要求,但公司可以自由选择被法律指定用全名或简略名称;
4.提交规定公司基本情况的公司组织大纲和规定了公司活动规则的公司章程;
5.在当地长期设有注册办公室和长期有注册代理人;
6.公司业务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董事会管理;
7.有相应的对股东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