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与维尔京群岛的居民进行商务往来;
2. 对位于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享有权益、除了第(2)款的e项提到的租借物;
3. 开展银行和信托业务,除非根据1990年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获得许可;
4. 开展保险或再保险业务,不充当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除非依法获得许可;
5. 开展公司管理方面的业务,除非根据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获得许可;
6. 开展为在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