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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IPO

香港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负责人RO任职要求

投资者若想获取香港证监会牌照,需要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的公司必须是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者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简言之,就是先在香港注册公司

香港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负责人称为“RO”,其主要职责就是对香港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业务中的风险、职业道德、业务专业性进行把控。不是什么人都有资格任职RO的,如果RO在其职业生涯中发生过职业操守相关问题,那么该个人就不能再次申请取得金融服务牌照。下面我们主要来聊聊RO的资格条件

RO和执行董事
就申请的每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公司需要委任至少两名RO负责每类活动。若能满足香港证监会的胜任能力要求,同一名RO可以成为多项受规管活动的RO。例如,若公司申请1,4和9号牌,就这三类业务最少需要委任两名RO即可,但需确保这两名RO满足胜任能力要求且不会因为多重任职而造成角色冲突。
证监会要求在公司的所有RO中,至少要有一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董事。仅仅冠以“董事”或“执行董事”的头衔但并非董事会成员的情况是不足以满足证监会要求的。
《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定义的“执行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且参与和监管受规管活动的。执行董事不需要被任命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
另一方面,若董事希望进行公司的任何受规管活动,他/她必须要向证监会申请成为RO。董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是持牌代表(但不包括RO)。
对于公司申请的每一类受规管活动而言,至少需要有一名大牌RO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这意味着,若持牌公司有集团公司构架,只需有一名常驻香港的全职“大牌”RO(完全具  备胜任能力且没有附加条件),另一名RO在主要为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不常驻香港(但需要在一年内来香港从事多于一个月的受规管活动)。

当选RO人选要求
拟定的RO必须符合证监会的适当人选要求:
1、无破产记录;
2、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在这方面的考量会参考其拟在公司担任的职位及工作范围;
3、是否有能力称职、诚实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
4、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RO人选核准标准
作为适当人选要求的一部分,拟定的RO需要符合以下的能力准则:
1、学历/行业资格(会计、工商管理、经济、金融财务或法律学位,或其他学位  (但须在以上学科的至少两个课程取得合格成绩);有CFA/CPA/CA专业资格的;或者通过HKSI的行业资格考试)
2、相关行业经验(过去6年中至少有3年的直接行业经验或(主要针对9号牌RO的申请)“小牌”RO经验的)
3、管理经验(至少2年管理经验且至少有一名下属)
4、本地监管架构考试(通过相关的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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