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
海关组织
(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在考虑授予企业AEO资格时,应当首先证明该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的纪录。要求AEO企业:
1. 在海关AEO制度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无违反国家海关法规的纪录,否则不予授予AEO企业资格;
2. 如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中规定的时间,应当根据其它真实的相关的数据、记录进行判别;
3. 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资人具有在“1”中规定的时间段内的可采信的守法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