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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售价翻倍被指垄断

在发改委连续对“洋奶粉”和跨国制药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之后,下一个目标会是谁?新华社日前发出的一篇《进口汽车:市场垄断的“重灾区”?》,将矛头引向了以豪华车为代表的进口车市场。

在这一报道中,新华社引用购车者、经销商[开曼公司注册]、汽车流通协会等人士的评论,指出外资汽车厂商在价格过高、利润过高、指定单一渠道、限制最低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垄断嫌疑。

但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志松分别对腾讯财经表示,这些指控有些不成立,有些还需要更多证据才能界定,不能简单认定一定是垄断行为。

价格利润过高须具体分析

上述报道举了奥迪Q7、奔驰350、路虎、宝马X5等车型,指出同样的车型,国内售价为国外售价的2-3倍。

对于国内税收过高导致售价差异的说法,该报道引用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的评论称,按照我国的税率,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只能使汽车价格比到岸价格增加一倍。上海外高桥汽车市场总裁张敏也称,“对于大排量豪华车,我国征税额确实比较高,但也不可能有三倍的差价,这里确有暴利问题。”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建军说,涉嫌垄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是,销售价格居高不下,厂商利润明显超过全球平均水平。饶达也称,外国汽车厂在中国内地销售高档车的利润高于国际平均30%左右,“没有市场垄断,哪来的如此暴利?”

但在刘春泉和邓志松两位律师看来,价格国内外存在明显差异,厂商赚取了更多利润,并不代表一定存在垄断行为。

这一现象可以套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来分析。该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扣除税收因素后,豪华进口车在国内售价仍比国外高出数倍,这可以被视作“不公平的高价”,但仍有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这一行为才被法律禁止。假如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定价再高也是市场自由行为。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邓志松表示,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是看产品之间是否具有替代性,如有替代性即可认为处于同一个“相关市场”。他认为,进口豪华车和国产合资厂商生产的豪华车相互之间是有替代性的,例如进口宝马5系轿车与国产奥迪A6L之间具备替代性,因此可将整个豪华轿车市场视为“相关市场”。

而目前,奥迪、宝马和奔驰,[开曼注册公司]都没有在豪华轿车市场上占到50%的市场份额,其余豪华车品牌市场份额更小,因此对于他们垄断的指责并不成立。

不过,《反垄断法》也规定,“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奥迪、宝马和奔驰三者的市场份额数字,在不同机构的统计数字中,约合占70%-80%的市场份额。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及垄断行为的,律师认为,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的数字,才能最终认定。

同时,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界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奥迪、宝马、奔驰三家超过75%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还要看是否阻碍其他豪华车品牌进入市场,即影响市场竞争等因素。

指定单一渠道不涉嫌垄断

新华社报道中,指出的另一个涉嫌垄断的要点是,国外厂商利用2005年的《汽车产业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通过境外总经销商对包括定价权、零部件供应、售后服务等进行控制,造成进口汽车售价、配件维修价格十分昂贵。”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建军也说,在国外,一个汽车品牌有很多经销商来经营,充分的市场竞争很难进行价格操纵,而在中国内地,从汽车销售到零配件服务,只有单一的4S店渠道,因而从产品定价、零配件分拨、商务政策全是国外厂商说了算。

但在律师看来,选择单一的渠道,“基本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企业的经营自由选择,不能由此判断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以及工商总局等出的配套解释中,并没有对此的限制。

限定售价涉嫌垄断 但证据难抓

上述指定单一渠道虽然不涉及垄断,但在选择单一的渠道之后,厂商若给经销商指定最低销售价格,则会被视为存在纵向的垄断协议,涉及垄断。

新华社的报道就指出,“国外厂家为了控制市场价格,设置最低限价,经销商一旦突破,就会受到严厉处罚,显然涉嫌价格垄断。”

上述两名律师也告诉腾讯财经,如果有证据证明厂商对经销商设定了最低限价,肯定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应被视为垄断行为。不过,刘春泉表示,现实情况是,由于外资厂商经验丰富,这种纵向垄断的证据并不容易抓到。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对腾讯财经表示,外资厂商指定经销商的最低销售价格,这在汽车流通市场上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厂商通过扣返点的威胁,限定经销商的最低销售价格,甚至同时也限定销售区域,被称作“两限。”

律师称,这种“两限”的行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注册马绍尔公司]但法律强调证据,这种纵向的垄断协议往往需要纸质证据,而由于外资豪华汽车厂商经营经验丰富,往往不会留下这种明显的证据。罗磊也称,厂商对经销商的“两限”指令通常都是口头通知。

事实上,今年年初茅台和五粮液遭遇反垄断出发,原因在于茅台董事长袁仁国在经销商会议宣布了限价令,但最重要的证据在于茅台在今年1月初在内部客户系统下发了通报文件,对降价销售的经销商作出严厉处罚,这是这份形成了文字的通报文件成为了垄断的最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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