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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态势

前言

  近年来民间投资正在加速启动,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接近国有经济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国民经济中投资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这是经济改革、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成果,也为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民间投资的成长仍然面临不少制约因素,亟待加以解决。

民间投资增速、比重和贡献率变化态势

  (一)国内民间投资增幅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

   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以连续发行国债拉动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的增幅。同时,由于国债投资集中体现了政府公共投资的意图,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人们一直担心民间投资被挤出或增势减弱。事实上,除1998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增幅显著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增幅以外,1999~2001年,分别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基本上都快于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速度,其中“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连续两年高达28%以上。在各类经济成份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1997~2001年,由1387.21亿元增加到5663.49亿元,5年平均增速高达32.5%;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幅。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而全部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逐年分别高达20.4%、11.8%、22.7%和20.3%,与国有投资增幅放缓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

   (二)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股份制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投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则逐年下降。1997~2001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由52.5%、35.9%和11.6%变为47.3%、44.6%和8.1%,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经接近国有经济。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2001年与1994年相比,这一比重降低了9.1个百分点。同期,集体经济投资比重小幅度下降,降低了2个百分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而个体经济投资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3个和11.4个百分点。国家注入大量国债投资以来,尽管国有经济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比重在1998、1999年曾有小幅度回升,但是总的看仍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比重由54.1%下降到47.3%。同期,在国内民间投资比重的变化中,集体经济投资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由14.8%下降到14.2%;个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3.2%上升到14.6%;其他经济的比重由18%上升到23.9%,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由6.9%迅速上升到15.2%。这表明,在国债投资集中投向国有经济领域的同时,国内民间投资也渐趋活跃,尤其是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活力最为强劲,比重上升幅度最大。

   通过对比近几年政府直接投资与全社会投资的态势,也可以看出投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的趋势。1999~2001年,国债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和全部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为8.1%、8.8%、6.5%;预算内投资资金增长率也逐步下降,依次为54.7%、13.9%、13.2%;而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则逐步上升,依次为5.1%、10.3%、13%。这表明,由于国内民间投资成长势头逐步加强,全社会投资增长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接近国有经济投资的贡献率

   由于近年来整个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1998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仅为2.05、1.83和2.49个百分点。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上升为1.9和3.12个百分点。在其他经济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得最为明显,由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则由1.46个百分点下降为1.05个百分点;而联营经济等投资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0.08个百分点。个体经济投资的贡献率已经略大于集体经济。按照2001年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和联营经济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合计贡献率,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这与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的贡献率分别下降的趋势也形成鲜明对照。

   (四)东部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主力军,中西部民间投资增长快于东部分地区看,民间投资在东中西三大地区都有很大增长,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1993~1997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民间投资占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46%增加到53.6%,上升了7.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32%,所占比重则由31.7%上升到44.6%,上升12.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7%,比重由23.5%上升到32.4%,上升8.9个百分点。这一时期整个国民经济和全社会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当高,因此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民间投资增长势头也很猛,中、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势头都明显高于东部地区。

   1997~2000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由53.6%增加到56%,上升了2.4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有5个省的这一比重超过本省56%的平均水平,分别是福建(63.4%)、浙江(62.7%)、广东(59.9%)、海南(58.2%)、天津(58.2%)。中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1%,所占比重由44.6%增加为45.9%,上升1.3个百分点。西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9%,所占比重由32.4%增加到37.5%,上升5.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由于亚洲金融危影响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大地区民间投资的增长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幅度均有所放缓,但是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下,民间投资在不同地区仍然维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尤其是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明显大于东部和中部。同时,在东部一些非国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发挥了对本地区全部投资的主要拉动作用。

民间投资增长加快的主要促进因素

  (一)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的推进,扩大了民间投资的成长空间

   1998~2001年,股份制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0.4%、27.3%、63.9%和39.4%,在整个民间投资中的增长是最快的;股份制经济投资在增势迅猛的“其他经济”投资中占有主要份额(由1997年的30.4%上升到2001年的63.6%),整个民间投资的加速成长实际上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拉动的。目前民间投资已经遍及国民经济十六大行业,个体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农业和住宅方面;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1993~1997年,民间投资在十六大行业中的投资额及占本行业全部投资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增长最快的行业是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农林牧渔业,所占比重分别上升了15.69、12.55和11.71个百分点。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民间投资主体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近几年,一些国有经济垄断的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向民间投资开放,对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限制有所放宽,民间投资主体在这些领域也日益显示着增长潜力和竞争活力。

   (二)法律环境的改善激发了非公有经济投资的积极性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宪法正式确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的假集体企业纷纷摘掉了“红帽子”,恢复了其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据有关部门对2000多家民营企业进行的随机调查,70%的民营企业准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联营或股份制改造,愿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1999年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实施细则,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置最低限制。关于非公有经济的法规正在逐步制定,为此类投资主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西部大开发对各地区民间投资的活跃产生催化作用

   西部地区的改革开放步伐正在加快,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为本地各类企业包括民间投资主体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的体制条件。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东、中部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投资,促进了生产要素流动和区际贸易的扩大。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11月的调查,东、中部地区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已经参与或打算参与西部大开发,生产要素加快流入西部的途径正在逐步拓宽。这不仅为西部民间投资主体带来专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信息等本地稀缺的生产要素,还带来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东、中部地区的各类企业也找到新的投资机会,扩大了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   (四)预算内资金包括国债投资为激活民间投资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近几年的巨额国债投资正在改善不少地区的基础设施,起到间接拉动民间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支持力度也有所加大。1997~2000年,预算内资金在全社会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由2.8%上升到6.4%,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由12.1%上升到18.5%。当然,同期,在全社会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中,用于民间投资的主要是利用外资、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但是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支持也是不能忽视的。

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十五”计划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改制企业一般不要控股。   

   第二,加快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进入渠道。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并且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第三,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预算内资金(包括必要的国债发行)应当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技改贴息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成本摊提等方面应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相同的优惠。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要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同时,严格治理“三乱”,解除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第四,大力发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加快金融业对内开放步伐,积极发展非国有的地方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普遍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可考虑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发挥好其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通过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增加资金支持,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等,鼓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活动。在直接融资方面,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并上市流通,适时建立二板股票市场,疏通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通道。

   第五,建立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各地政府应当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可考虑成立相应的投资服务机构(尤其应当鼓励自律性行业组织发挥投资服务职能),向民间投资者发布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等。同时,在规范和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法律、财会、市场信息、企业诊断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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